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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卖产品有责任确认客户的承受能力

  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将获得规范

  晨报记者郭文珺报道 昨日,银监会在其网站上宣布,完成2004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其增加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续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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