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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监管真空来源:当代金融家 |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15:21 | 作者:姜庆东
文/姜庆东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适用《公司法》,而《商业银行法》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 辽宁省本溪市自2009年9月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成立以来,全市已审批通过24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已营业12家,注册资本合计2.7亿元。12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办至今,累计为121户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2.2亿元,贷款余额1.6亿元,均为短期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以其灵活的贷款方式、简单的贷款手续、方便的贷款模式展现了明显的优势。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内在、外在因素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在不断突显,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值得关注。 存在的优势 一是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人和中小企业,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及个人创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是审批环节简化,贷款手续简单。银行机构发放贷款需经过层层审批,整个流程往往需要15天至1个月的时间,而12家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贷款手续短则2天,长则7天,大大缩短了企业和个人贷款的审批时间,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效率。 三是担保方式灵活,贷款门槛低。银行机构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对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100%采用担保方式贷款,且多为抵押担保。相比之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担保方式更加灵活,截至6月末,抵押贷款0.93亿元,质押贷款0.02亿元,保证贷款0.16亿元,信用贷款0.4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以高出银行近4倍的利率承担相对较高的风险,使一些不符合银行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得到有效的资金支持。 四是贷款回收率较高。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企业多为地方实体经济企业,对本地经济情况和经济需求比较熟悉,特别对贷款人及贷款企业可以通过地方人脉直接了解其还款能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自开办以来未发生一笔不良贷款,而且小额贷款公司对未来还款情况也持乐观态度。 面临的风险 一是监管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监管力度有限。以本溪为例,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统计公司数据、报表。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现场检查,人民银行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市金融办面临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监管专业性较差,而人民银行、银监局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协助部门又很难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甚至小额贷款公司什么时候开业、是否开办正常贷款业务都不在掌控之中,还需向金融办和贷款公司询问。因此,很容易出现部分监管职能真空、重叠的现象,在监管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合理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是部分从业人员经验缺乏,素质偏低。调查显示,本溪市12家小额贷款公司,有5家公司最高学历仅为大专;工作人员年龄普遍偏高;少数公司聘请的财务人员为企业会计,没有银行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一无所知。金融人才的不足,导致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从申请筹建到开业都是困难重重。如,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报表,在报送过程中人民银行发现部分工作人员混淆企业会计指标与金融统计指标,对部分报表的说明不理解。 三是行业规范不健全。辽宁省根据银监会和央行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但是对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部分叙述不够全面,适用的法律不够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而《商业银行法》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 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包括中小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而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的贷款仅占全部贷款的3.8%。我市审批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布在城区,目前营业的12家公司中,只有济隆小额贷款公司坐落在本溪县,其余11家公司全部在城区。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可跨区经营业务,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对县域和“三农”的支持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目前,国家给予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多项政策支持,然而,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税收规定遵照企业执行,税费比例达30%以上,不享受政府政策上的扶持。 政策与建议 第一,应建立健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协调机制、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的配合,市金融办应委托银监局、人民银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咨询、指导等相关监管职能。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一个多方联动的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二,努力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在公司设立、审批时,严格把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公司一律不予审批。另外,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这一特殊公司形式,参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为小额贷款公司专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熟、队伍壮大后,可以相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将其纳入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四,进一步细化小额贷款公司对“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对“三农”贷款比例定期监测。职能部门应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确保资金的有效用途。 第五,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高额的贷款利率令农民望而却步;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一样承担支农责任,然而却不享受政策扶持。因此,国家可对支持农业发展效果显著的公司实施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加“三农”信贷投放。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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