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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1张信用卡 就算是犯罪了来源: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6日 10:38 | 作者: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起正式实施。《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今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实施。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出席,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伪造1张信用卡就构成犯罪了。 解读 “恶意透支”增两限制条件 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孙谦指出,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六种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恶意透支”数额分三档 立案前偿还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孙谦介绍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信用卡套现 情节严重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近年来,随着特约商户发展的扩容,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这种机会利用POS终端进行信用卡套现,各种套现广告也是随处可见。 昨日,中国银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实施回收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难以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 今起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对通过虚假交易套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昨天,该负责人称,新规出台填补了信用卡套现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有效减少套现行为的发生。 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按诈骗罪追究刑责 随着银行卡产业近年来的发展,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手段也从传统的自动柜员机,演变到了销售终端、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渠道上,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昨天表示,考虑到这种新变化,新的司法解释从两方面进行了回应或应对。第一,把通过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行为,作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一种情形。所以,如果利用互联网或者手机等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将按照信用卡诈骗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一张信用卡的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也要按照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进行处罚。本报记者 杨斌 殷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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