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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8日 08:10 | 作者:陈天翔
由于之前不断曝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资料上违规,上海保监局在《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要求,保险产品应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任何销售人员或银行代理销售网点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建立对代理网点的定期巡查机制,对违规宣传资料予以没收、删除,并对相关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
同时,各类保险单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示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
另外,《通知》还对销售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例如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服务区或其他类似职能的独立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银行代理保险的销售人员要与普通储蓄柜台人员严格分离;保险公司持证销售人员经银行允许,在银行规定的理财专区进行保险宣传、营销活动,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并在提供服务前明确告知客户其身份;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缴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与此同时,上海保监局还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或代签名等违规行为的,不得再授权其销售保险产品;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或代签名等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与其续签保险代理协议。双方应在代理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提前解除代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