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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证监会启动上市商业银行参与债券交易来源:金融时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20日 09:32 | 作者:李侠
两会将建立联席监管制度,对商业银行债券交易进行监管
通知规定,在重回交易所债市试点期间,商业银行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从事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本报北京1月19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在阔别12年后,上市商业银行终于获准重返交易所债券市场。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今天联合发出的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要求,积极发展债券市场,促进企业融资,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从事债券交易。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必须遵守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 通知要求,证券交易所和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银监会和证监会的要求,提供相关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等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 根据通知,在取得试点经验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将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参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范围,以及扩大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相关债券业务的范围。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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