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17日 11:09 |
作者: |
宋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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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也正在进一步升级。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上海地区迄今为止最大的信用卡团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16人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向银行申领141张信用卡,并大肆套取现金212万余元,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精心布局 恶意套现
2006年6月,无业人员庄建栋、袁晓骞与自称在银行工作的顾清商议约定,庄建栋以支付信用卡信用额度10%至15%的价格,由顾清帮助庄建栋将原本不符合申领信用卡条件的相关人员成功申领信用卡。
随后,由袁晓骞组织相关人员和租赁酒店、宾馆的客房作为作案地点,四处收集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以及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冒充公司员工名义,填写信用卡申请表,伪造收入证明等材料,并预留办公场所地址和电话。组织人员在办公地点接听银行的核查电话。
庄建栋按照信用卡信用额度的10%到15%作为好处费,将上述信用卡申请表交给顾清申领信用卡。顾清则拉拢和安排另几名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为原本不符合信用卡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到信用卡,并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
信用卡申领成功后,为了让信用卡里虚拟的信用额度转化成现金,袁晓骞指使相关人员以支付套现金额2%至3%费用的代价,用信用卡分别从被告人沈光富、王俊鹤、王建红、颜春英等人所在的商家单位套取人民币,进行恶意透支套现。
此后,由袁晓骞提取养卡(指每月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费用,再将余款按约与庄建栋分成。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一年时间里,庄建栋等人共骗领到了141张信用卡,共套得现金212万余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被告人庄建栋、袁晓骞等16名被告人,或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为非法申领信用卡创造条件并配合参与透支套现,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或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对银行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其中,主犯庄建栋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主犯袁晓骞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竞争激烈 莫忘风险
近年来,各银行信用卡业务飞速发展。而随着信用卡在功能上的差异逐渐缩小,各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现在,地铁、公园、商场等人流聚集区,到处可以看到银行信用卡销售人员的身影。事实上,这将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上海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张学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张学森表示,现代人同时拥有几张信用卡已经不是新鲜事。如果是诚信度高的消费者多申请几张信用卡对银行来说自然无伤大雅,但如果是面对一些有意通过信用卡牟利的人,银行将面临虚假申请、恶意透支、伪造及冒用信用卡等多种风险。
除此之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环节,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不法分子勾结、串通作案,也有可能成为发卡行所面临的风险。
以本案为例,就是由顾清拉拢和安排几名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为原本不符合信用卡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到信用卡,并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最终导致了银行的损失。
“这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在合规建设方面的不足。银行在对内部员工合规意识培养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张学森说,银行应该加强授信环节、客户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以规避银行在信用卡业务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而针对信用卡的其他诈骗犯罪也在不断涌现。比如,使用伪造和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等。其中,尤以恶意透支套现最为普遍。记者在网络上以“信用卡套现”为关键词搜索发现,现在代客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专业机构并不在少数,而当前也并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何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应从最基础的授信环节做起,控制业务风险。在发卡时,银行就需要严格审核客户对象的诚信档案及收入情况。而在客户管理方面,银行应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客户持卡消费和欠款还款的具体行为,动态跟踪客户表现,灵活调整策略以控制风险。
【数字】
2007年,我国银行信用卡发卡量为9026万张,较上年同期增长82%。
根据银行年报,2007年,工行信用卡突破2338万张,新增1100万张;招行累计发卡2068万张,新增1034万张;交行累计发卡超过500万张,新增300万张;中信银行发卡量422万张,新增193.86万张;民生银行发卡量334万张,新增190万张;浦发银行联手花旗累计发卡166.94万张,新增105.69万张。
业内人士分析,造成发卡泛滥的根源在于恶性竞争,而目前在国内的信用卡市场上,也仅有少数几家银行能够盈利:2005年,招行在发行信用卡3年后宣布实现盈亏平衡;新发卡只有193万张的中信银行,则是惟一一家在年报中宣称盈利的银行;更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则面临亏损经营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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