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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规范理财市场 预期收益"不得忽悠人
来源 新闻晨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15日 11:04 作者 刘志飞
 
  针对近期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投诉较多,部分银行风险揭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业务人员误导销售和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银行宣传理财产品时,不得随意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等字样。
  “预期收益”要有依据
  一段时间以来,不少投资者投诉银行理财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率与销售时给出的“预期收益”相差甚远。业内人士表示,这与银行的产品宣传方式不无关系。大部分银行在销售打新股理财产品和类基金理财产品时,往往给出预期收益率,甚至是预期收益率区间。很多投资者认为,既然给出最低和最高的预期收益区间,就应该至少达到最低收益水平。结果,不但最低收益水平达不到,还有不少产品出现负收益,让投资者无法接受。
  银监会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应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通知》同时要求,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
  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日前读者李先生向本报投诉,他于去年9月份投资8万元购买了某银行推出的1年期打新股理财产品。该产品半年后可以赎回。今年3月底他想提前赎回,但不知道收益是多少,便向银行营业员咨询,结果银行柜台客服人员和电话银行客服人员纷纷表示不知道净值是多少。他还是坚持赎回,结果发现半年竟然亏损6500多元。令他不能理解的是,这种打新股的稳健型理财产品,竟然还会亏损,而银行却不能提供详细的投资清单,简直是一笔糊涂账。
  此次银监会的《通知》也对类似问题给出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
  商业银行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以及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双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
  针对不少客户提出的投诉无门的问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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