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14日 10:3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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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3·15”,今年,银行理财产品“收益门”成为维权焦点事件之一,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进步。 因为金融产品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消费的其他产品不一样,当一个人消费金融产品时,他同时具备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则往往伴随着投资失败的损失,也意味着当初投资决策的不明智。而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其强势地位要更甚于销售普通产品的机构。因此,当我们看到金融产品的消费者站出来质疑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时,这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新突破,也预示着我国整体消费环境向进一步完善迈出了新的一步。
然而,在今天理财市场亟待规范的大背景下,身兼消费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的人们,想要远离忽悠、拒绝忽悠并不那么容易。这不仅需要监管者完善监管漏洞,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增强自我约束,消费者自身更要加强学习,增强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
本期刊发一组“3·15”消费者维权、尤其是金融产品消费权益保障的稿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鼓与呼。同时,本报也将持续关注金融产品消费者的点滴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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