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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实现八大拓展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8日 11:14 作者 刘诗平;周慧敏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臧景范12月26日在中国农村小额信贷国际论坛上说,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发展,是自主创新与国际小额信贷经验本土化相结合的过程,小额信贷业务逐步实现了“八大拓展”:
  ——小额贷款的主体,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拓展至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中坚力量的同时,目前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同程度地涉足这一业务领域。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做出重大调整,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许多大型银行、外资银行积极参与。

  ——小额贷款的目的,由最初的扶助贫困拓展至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中小农村金融机构开始拓宽农村小额贷款用途,包括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流通等各个重要环节。

  ——小额贷款的对象,由传统种养农户拓展至与农业相关的多种经营户。在支持家庭传统耕作农户和养殖户的基础上,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将服务对象扩大到农村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

  ——小额贷款的额度,由3000元至5000元拓展至1万元至30万元。目前,发达地区一些省份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已提高到10万元至30万元,欠发达地区提高到1万元至3万元,其他地区也提高了5万元至10万元。

  ——小额贷款的期限,由当年发放当年收回拓展到1年至3年。做到与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相配套,与生产项目的不同周期相一致,与贷款用途、综合还款能力等相结合。

  ——小额贷款的利率,由固定利率拓展至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目前,大部分机构已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利率定价的分级授权制度,分支机构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的手续和服务方式,由繁琐单一拓展至简化灵活。

  ——小额贷款为依托的信用村户定期评定,拓展至农村文明建设的动态综合评价。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全面推行信用村、信用户评定,评定标准也从单纯贷款偿还情况拓展到诚信、守法等乡村文明建设的综合评价,评定期限从原来的定期集中评定发展为随时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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