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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信托回应质疑:产品没有问题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8日 09:13 作者 唐真龙
    ⊙记者 唐真龙  ○编辑 于勇 
  
  日前,一些关于信托产品的报道在信托业界引起了关注,报道源自一款名为“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产品,该产品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产品的信息披露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国投信托首席风险控制官张仲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
  对于有关“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质疑,张仲和表示,该项目履行了公司内容的全部程序,且每一个操作环节都符合公司的风控要求,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泰莱能源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不是所谓的三无企业;此外公司就此项目召开了几次业务决策会,确保项目的开展依法合规,确保项目的抵押、担保措施充足、完备,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到位。公司还为该项目制订了严格的后期管理措施。
  泰莱能源通过“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募集的2亿元贷款资金将用于煤矿的技术改造工程,从而提高产煤效率、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同时每一笔贷款资金的使用,以及营业收入,国投信托都有着严格的监管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煤矿的技术改造,确保贷款资金不会流向房地产,确保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另外国投信托特别为该项目制订了详细的项目后期管理办法,并且引入了能源方面的专业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以上关于项目方资质、募集资金用途、风控手段、担保措施等相关内容,均已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进行了充分披露。国投信托已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情况的报告》。
  关于泰莱与梅园工贸的关系,张仲和表示,泰莱与梅园工贸之间是合作经营关系,双方共同负责投资技改和管理,采矿权主体不变,煤矿已取得技改的开工批复。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如不变更采矿权主体,不需要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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