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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3C级以上信托公司可以参与股指期货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6日 08:12 作者 夏青
  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

■本报北京讯  记者夏青报道 
  
  近日,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70号,以下简称《指引》),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进行详细规定。
  《指引》规定,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3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申请以投机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具备2C级(含)以上的监管评级。
  《指引》制订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指标及措施。一是禁止信托公司固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二是要求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三是要求信托公司银信理财业务均视为集合信托计划来管理;四是要求结构化集合信托计划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五是要求单一信托计划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80%。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较为平稳,交易所各项市场监管措施也逐步完善,为信托公司进入股指期货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信托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指引》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丰富产品条线,提升自主资产管理能力。
  实际上,2007年新两规出台以来,银监会一直鼓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有利于信托公司对冲证券业务风险,丰富自身产品线,提高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水平。目前,股指期货市场运行平稳,各项制度也已日趋健全,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准备工作日渐完善。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规范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行为,银监会出台了《指引》。
  《指引》要求,参与股指期货的信托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股指期货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而且要求与业务开展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同时要求完善的IT系统建设。
  《指引》还对托管银行、期货公司和第三方顾问等交易对手的资质做了明确规定。
  在信托公司业务操作规定上,《指引》制订了详细的要求。一是在操作流程上要求信托公司提前制定详细的套保、套利方案,并由风险管理部门对其可行性、有效性进行研究;二是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客户适应性调查,做好风险揭示;三是要求信托公司在合同文本和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四是要求信托公司在事前、事后向监管部门报告。
  银监会负责人强调,股指期货业务属于信托公司创新业务,今后银监会将高度关注,并根据试点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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