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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4日 05:50 作者:肖飒
现身说法
    
  2006年7月,云南省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办理全家投资移民,指示下属王某私刻公章、伪造文件谎称自己拥有某栋写字楼所有权,先后三次以此为担保骗取云南省某商业银行贷款950万余元。后经该银行内部核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报案,2007年1月刘某在出境时被警方擒获。
  
  本案涉及贷款诈骗罪的客观形态、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之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其次,贷款诈骗罪常见犯罪客观形态包括上述(一)、(三)、(四)。其中,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主要体现在:1、编造引进资金诈骗贷款。目前企业资金紧缺成为限制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各地政府为吸引投资,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某些犯罪分子利用政府、企业急需资金加快发展的心理,提出使用某些投资必须由当地银行进行贷款配套;或者谎称其引进的资金需当地银行担保,在获得保函后去另一家银行诈骗贷款;或者编造外国财团的资金要以优惠条件存入某银行,以骗取信任从而骗取贷款。
  2、编造虚假项目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某些犯罪分子会先期投入一定资金招募工程队,利用媒体宣传造势,赢得当地主管机关和金融机构信任,从而骗取贷款。
  上述(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主要包括:贷款人身份的虚假证明文件和贷款人资信能力的虚假证明文件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所使用的手段属于上述(四)中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该犯罪手段在实务中又表现为: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抵押;利用涂改的产权证明作抵押;利用伪造、变造、作废的汇票、支票、债券等进行权利质押骗取贷款的行为等。
  再次,必须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根据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虚拟案例,请勿对号入座。)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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