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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利益腾挪术
来源:经济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1日 08:07 作者:陈希琳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政府和央行开始了一系列的紧缩政策: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对信贷规模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企业的长期投资决策,被短周期的政策调整打乱,造成了资金需求的阶段性紧张。

  2010年后,资金成本全方位走高。高利贷成为一道并不隐秘的暗流,流转在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成为资金流转的桥梁和通道。在民间借贷这一链条之上,除了个人、民企,小贷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参与其中。而其中最受瞩目却也本不该出现在这个链条之中的,便是银行。

  赚钱赚到被外界形容为“不好意思公布利润”的银行,最终也没有明确表明其高利润从何而来。平均拥有5%-10%利差的中国银行业,依然值得拥有0.1%-0.5%利差的国外同仁对其无限羡慕。然而除了可观的收入,作为资金输出方的银行显然尚未平衡好自身的角色——如何在经济和社会效益间找到平衡。

  国家采取了种种手段鼓励资本流入实体经济,包括提供政策优惠、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措施。不断加码的力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国内信贷结构的失衡:一方面企业喊着缺钱,另一方面银行也喊着缺钱闹钱荒,那么M2所显示的大量人民币都跑到哪里去了?

  缺钱的房企和地方政府

  房企和地方政府,单从规模和实力来说,在资金需求群体中,并不属于较弱势的一方。可它们从银行贷款,仍要走一条并不常规的路。

  2011年起,国家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政府以对银行投放贷款总额管制作为调控手段。而在元大宝华综合经济研究院院长梁国源看来,尽管中央提出要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贷款,但是它们均找到了另外的贷款渠道。“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例,其融资来源主要分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和其他管道,2012年起透过其他管道所获得的资金占比从34.86%上升到2013年初的44.57%,而通过银行贷款则由19.87%下滑至16.41%。”

  “房地产开发企业几乎没有不贷款的”,这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常态。那么在近几年央行收紧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限制、以避免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何处?

  “已经有好几年了,房地产企业如果想从银行贷款,基本上走正常的渠道是行不通的。”辽宁一房地产开发商向《经济》记者表示,他采取的措施通常是购买银行发行的基金、理财、信托产品等。“有很多种渠道。”

  在他所说的多种渠道中,有一种渠道是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贷款。“我知道的很多房地产企业都是从北京的几个大的金融担保公司贷款,银行通过金融担保公司把钱放出去,利率非常高,月息2.5%-3%,甚至更高,而银行正常的贷款渠道月息通常也不超过1%。”

  而经常接触银行的企业主刘女士也表示,银行通常也有贷款任务,所以会通过金融担保公司来赚取差价。

  本不该出现在这个链条上的银行却已经成为比较关键的环节,无形中成为高利贷资金的提供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曾对记者表示,“如果高利贷仅限于民间资本领域,波及面可能还不算大,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国企和银行涉足这一领域,经济一旦下行或将带来系统性风险”。

  “不乏有些员工不遵守职业道德,把银行的钱以低利率套出来,然后以高利率贷出去。”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如是分析。

  而一位银行业内人士也对《经济》记者表示,除了员工的个别行为,也有可能是因为银行贷后检查的不足导致了资金流入高利贷领域。“不排除有一些贷款客户的钱投资到小贷公司去进行高回报的放贷,或者一些担保公司、典当行充当中介机构,从中收取高额的佣金和利息。”

  而对于银行把资金借给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再以高利息放出去的情况,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李宪铎也向《经济》记者表示,这一情况确实存在。

  本刊记者综合多方表述总结出,银行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腾挪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在长期负利率的情况之下,银行存款流失参与民间借贷;二、从银行通过信贷或房产抵押借出资金,通过信托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机构参与民间借贷;三、大型集团企业或上市公司轻易从银行获得贷款,曲线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以委托贷款转贷出去,银行收取正常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手续费;四、银行直接把信贷资金拆借给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参与民间借贷,攫取高额利润。

  银行成民间借贷主要供应方

  通过以上方式可以看出,尽管银行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但是银行已然脱不了干系,壮大了民间借贷市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就曾发表言论称,自1993年以来的民间高利贷风潮皆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作为资金的主要供应方。

  早在2011年,银监会原主席刘明康就曾表示约有3万亿元银行信贷资金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而据中信证券研究,同时期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而火热的民间借贷也伴随着高额的利息。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估算,2011年以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而按照规定,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以上的贷款,就是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作出过相关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高利贷给处于链条两端的供需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如果钱是从银行流入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慢慢拉长,借钱的企业经营出现无法偿还的情况,最终会对银行产生冲击,牵连的经济体也会越来越多,从而发生‘中国式的次贷危机’。”郭田勇说。

  左小蕾也对《经济》记者表示,高利贷会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这些钱进入房地产领域,或者继续进行高风险的‘钱赚钱’,一旦使用资金的企业或者人员破产,最后资金链就可能断裂,继而变成银行的坏账。”

  而事实上,这样的风险已经爆发出来。在“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神木危机”等新闻事件曝光后,近期,河南也发生担保跑路案,涉资近10亿,有3000多人报案。部分地区民间借贷的乱相开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民间借贷危机四伏的时期,银行牵涉其中的案件也频频爆出。

  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存款案。据媒体报道,“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

  在这桩案件中,一向是扮演“跑路”角色的担保公司也成了受害人。一个支行行长能够撬动63亿资金杠杆,确实引人深思。

  银行较为成熟的影子业务

  而在高风险面前,银行显然已经架构了一套成熟的业务手法。这部分业务的盛行有其必然性的因素。

  梁国源表示,政策性因素便是其中之一。“近几年信贷收紧后,在金融管制、资金垄断的情况下,大型国企能够以较为低廉的利率从银行获得大笔贷款,有资金需求的企业被迫转向非正统借贷,影子银行有了更多的操作空间。同时,存款利率水平偏低,远低于通胀率,负利率情况下,银行资金持续外流,迫使银行只能寻求理财产品以稳住储蓄基础。”

  银行为留住存款,设计出收益率较高的理财产品,散户成为理财产品的投资主力。再加上可供投资者选择的方式比较少,股市波动大、房地产泡沫也不容忽视,所以一般家庭的投资者纷纷流向理财产品。

  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地。招商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表示,“理财产品的发行具有‘棘轮效应’,部分储户现在已经习惯对理财产品的滚动购买,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必须不断推出各种具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

  除了政策因素考量外,资本也是逐利的。而民间借贷无疑是钱生钱较快的领域。

  “在民间借贷最为盛行的温州地区,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在2011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中显示,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24.4%。而在当时,6个月至1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56%,即使利率上调三成,企业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仍有着巨大的活力空间。”梁国源称,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纷纷转行从事高利贷业务,而放贷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于银行给大型企业的贷款。“这些贷款在江浙这些沿海地区都是低成本,企业拿到后放高利贷赚取巨额利息、利差,实际成为高利贷市场从银行融资的平台。”

  而导致供给出现的最大根源必然是需求端的存在。

  海通证券宏观经济高级分析师曹阳说,寻求高利贷融资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两类,其一是信贷可得性差的民营企业;其二是地方政府项目和部分房地产企业。“受制于房地产调控,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从地产企业来看,在2009年后银行融资占比出现系统性下降,而包括信托、股权等方式的自筹资金占比对应上升;从地方政府看,房地产调控使土地出让金收入大幅回落,融资平台的清理更迫使基建项目投资需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

  银行如何闪转腾挪

  银行的原有业务,从根本上而言,就是从事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业务,同时作为经济中的支付系统。传统上,银行吸收存款然后将它们变为贷款,赚取息差来获得收益。

  然而银行涉入的影子银行体系业务几乎无所不包。据央行统计司的报告,影子银行已经远远超出了间接融资的范围,涉及直接融资的领域,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等。

  理财产品

  银行的影子业务其一便是理财产品。

  丁安华认为,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运作的资金源。“它提供传统银行类似的功能,以一种‘类存款’的安全资产,来吸引公众储户。”这类产品多为3个月至1年的短期产品,收益率平均在4%-5%。

  目前,中资银行主流的理财产品都是依靠资产收益获取产品收益,保本或者非保本都有,收益名义上一般都是浮动的,但实际上几乎所有银行都按照预期收益率支付,基本能够实现保本保收益。

  而在运作模式上,理财业务是纵贯银行内部诸多子部门的一条产品线。近几年以来,“资产池”模式成为中资银行进行理财产品运作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资金池理财产品主要集中在投资信托融资计划和贷款性的理财产品中。

  由于这类理财产品有相当一部分投向了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领域,政府对其监管有所加强,明令信贷资产和票据不得新装入资产池。

  “然而有些银行通过变通方法仍然在运作这类资产。”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对记者表示。目前,商业银行运用“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的混搭操作进行了替代,实际上就是“借新还旧”,在期限上客户所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与银行信托运用资金的期限不完全相同,即银行利用资金池进行短借长贷。

  “一般银行首先将不同的存量贷款,按照不同的等级和不同的行业分类,根据长期、中期和短期打成不同的资产包,然后让匹配信托选择资产包,把这一部分资产包认购。这样,信托就将银行的这部分资产切出来,再发行信托计划。然后,银行通过同业部资金池将这个信托计划认购过来,属于银行资金池的投资行为,把它打包成各种短期的理财产品发行出去,在运行过程中不断地用新增短期理财来还旧,主要风险点在于保证资金链的连续性。”曹阳说。

  曹阳称,这种操作对于商业银行好处很多,既可以确保银行的中间收入,又不需要承担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和信托合作,收取10%利率,用于风险较高类的项目融资的长期放贷,再以收益率为4%,向零售客户发行短期三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而银行和信托可以从中获取6%的利差,其中向信托支付千分之五渠道费后,银行得到大部分收益。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它们承受巨大的风险,往往只能靠规模优势来获得超额利润。”

  信托产品

  高收益的信托产品也成为银行高收入的来源之一。其快速增长主要来自于 “银信合作”业务,信托成为银行通过理财产品方式将表内资产转移出去的一个通道。如此一来,信托与理财产品成为我国影子银行业务的典型形式。

  据邵宇分析,尽管信托产品投资范围广泛,但其向实体经济投资的力度很有限,“信托贷款自2010年6月至2011年底几乎没有新增量,占资金信托的比重也逐季度下滑,说明这段时间信托公司提供的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绝大部分进入了金融产品的交易市场;而信托租赁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占比均处于较低水平,对实体经济提供融资量有限。”

  融资类银信合作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规避信贷规模的方式,是监管当局不断限制的对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行量近年来显著降低。其发展也经历了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托贷款或相关信托计划。但随着2010年8月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要求银信合作业务进表,银行理财逐渐退出此类模式。

  于是,由第三方“过桥”的银信合作模式出现。这种模式引入第三方(通常为大型企业或国企财务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发放信托贷款,而后将其信托受益权“过桥”转让给理财产品,从而间接实现银行理财产品对企业的融资,规避对银信合作的监管。

  对此,邵宇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A企业需要融资,B企业作为‘过桥’的第三方(可以是央企的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等),以单一信托方式投资一个信托计划,这个信托计划给A企业发放一笔贷款(或其他投资方式提供一笔融资)。B企业再将自己手中的信托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这样,A企业获得贷款,资金的提供者是银行理财,B企业只是拿出一笔钱垫一下(甚至仅仅是过账,连垫资都不用),获取一笔通道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B企业投资信托计划和转让信托受益权两个合同可以在同一天签署,这样,银行先按合同给B企业划款,到账后,B企业再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给A企业,整个流程只需一两个小时。”

  而在2011年6月,银监会规定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公司也给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对于这种策略,邵宇分析如下:

  “B企业虽然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计划,但不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这样,在信托公司的‘账本’上,受益人一直是B企业而不是银行理财计划,银监会无从统计。无论是哪种银信合作融资方式,银行都处于主导地位,信托公司主要起投资通道作用,分得很少的收益(最早为0.3%乃至更低,后有所提高),而信托公司亦不承担相应的兑付风险,称为通道类业务。”

  委托贷款

  除了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之外,委托贷款也成为企业绕道寻求银行资金的一个渠道。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不支持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所以企业只能通过银行向指定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而贷款利率由委托方决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银行的名义发放贷款。银行则充当中介人的角色,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但不承担任何信贷风险。

  国内中小企业缺乏融资渠道,相比之下,一般国有大中型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或通过债券融资较为容易。“因此不少资金宽松的大型企业都参与到委托贷款之中来,成为资金的供给方,有些利率高达20%以上,获取高额收益。”邵宇说。

  同业代付

  国内的银行通常用银行间同业代付为企业融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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