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6日 15:38 |
作者: |
余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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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理财一周报记者/余果
中国保监会6月3日发布通知,包括《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在内的两项通知对个人代理和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包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作出具体要求,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灰色地带”引发误导纠纷
以往发布的关于寿险产品监管的通知往往重点针对行业内的销售误导、承诺回扣、违规电话销售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而本次发布的通知主要是从投保人的角度出发,把规范细化到了其购买保险产品的整个流程中,并要求张贴在相应的销售网点,让投保人一目了然,从而加强自我保护。
以往诸多投保纠纷案例中,不少客户质疑保险公司存在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或理赔限制的情况——比如,将“免赔责任”以小号字体列印在保单不起眼的角落或是保单背面,算作“书面提示”,而在销售过程中亦少有口头提示或提示内容不明晰。
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在实际处理纠纷的过程中,部分保险公司往往游走在“灰色地带”,虽然实质上可能没有尽到“提示”的义务,但却没有明显的破绽。一方面是因为尽管列印位置不明显,但保单上的确有相关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或者风险说明;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是否有口头提示的事实发生很难说明白,所以投保人往往也无从维权。
记者了解到,大多数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以打印在保险单正面的明示告知栏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作为尽提示义务的证明,虽然在形式上无懈可击,但其实际的提示作用究竟能起到多少,记者仍心存怀疑。
书面提示须单独列示
针对这一现象,《投保提示》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并强调了单独列示的重要性。
“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
据悉,这份经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则作为重要承保资料交给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日后发生纠纷时,也更能有据可寻。
为此,保监会还专程下发了基准格式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内容除了要求投保人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外,还涉及投保的各项细节,包括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明确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等等。
除此之外,该《提示书》的内容还包括产品性质和收益风险。记者从中国平安一位专门处理客户投诉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在投资型保险的投诉和纠纷中,许多投保人都不能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把它们与国债、基金等一般的金融产品混淆,只注重收益;有时甚至把它们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这些片面比较都是造成误买和难以承受亏损的原因。
对此,《提示书》明确指出: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投保人应当认清区别,避免误买。同时,更要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保险产品。
重塑规范销售行为
此外,鉴于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考虑到投保人在实际过程中处于的相对弱势地位,《通知》再次对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方式进行了明文禁止:包括销售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资料,不得诱导投保人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上签字,不得擅留投保人签署的投保资料。而保险公司也被要求不得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对外泄漏,以防范电话销售中颇为泛滥的“骚扰”投诉。
而销售人员应当做的是提醒投保人,若发现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或者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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