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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解决机制走向多元化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20日 14:11 作者 姜瑜
 

  日前,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保险纠纷调处作为促进调解、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高度重视保险纠纷调处工作,按照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和方便保险消费者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将全面铺设据了解,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已要求全面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据悉,到今年9月底,原则上各保监局所在地均要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并逐步在所辖地(市)级地区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有条件、有需求的县级地区要探索建立保险纠纷调处机构。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自2007年4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总体运行良好。目前,大多数保监局所在地已建立了保险纠纷调处机构,河北、江苏、福建、山东、湖南和广西等地区还在所辖地(市)级地区探索建立纠纷调处机构,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截至去年底,全国各保险纠纷调处机构共受理案件12200余件,调解成功10400余件,调解成功率为84.68%。

  积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在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人身保险纠纷中,投保人徐女士与保险公司就保费交纳期限理解不一,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上海市二中院约请市保险同业公会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员向保险公司指出条款中关于交费年限的表述确实存在语义模糊疏漏,促使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调解。之后,法院、同业公会一起到徐女士家中做调解工作。最终,徐女士接受了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向法院申请撤诉。

  根据上海高院发布的《2011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显示,2011年全市保险纠纷案的调撤率为65.26%,2010年为66.22%,2009年为67.63%。去年,上海法院积极推进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以委托和约请调解等方式,使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参与纠纷调解,有效降低纠纷解决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而且,市保险同业公会介入调解,有助于发现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和制度缺陷,为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助力。如市二中院去年借助诉调解对接,促成200余件保险纠纷案件达成调解或和解,调撤率同比增长21.21%。黄浦法院去年审结涉保险案件285件,调撤率达87.36%,调解书履行率达100%。

  拓宽保险消费者救济渠道为提高保险纠纷调解效率,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也与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联合会议制度,并不定期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交流会,对保险消费纠纷的新热点、新问题进行研讨,并对进一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利,规范市场行为提出新思路。

  尽管消费者保护协会平时也会对保险纠纷进行调解,但由于保险产品和服务与其他消费相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同时,保险消费者保护还涉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目前的消费者保护协会和仲裁机构往往不具备解决保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专业素养。为此,专家建议,“保险消费者救济渠道还可进一步拓宽。可考虑在当前的机构框架下,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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