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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保险金该谁领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3日 13:38 作者 傅烨珉
      案例:2007年2月,徐女士为丈夫胡先生投保某保险公司一款分红险,并指定他们不满4岁的儿子为受益人。2008年12月24日,胡先生遇车祸身亡。3天后,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而在后者进行调查期间,2009年1月7日,经法律事务所调解,徐女士决定将儿子的监护权转移给孩子的祖父母,双方签订“抚养协议”。保险公司由此认为,基于孩子的监护人发生变更,保险金应由新监护人(祖父母)领取。徐女士不解,提出其申请索赔时,儿子的监护人仍是她,保险金为何不能由她领取?

  解读:本案其实涉及到监护权问题。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一方生存的,生存的一方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拥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管教和保护的权利。本案中,被保险人胡先生因车祸去世,徐女士虽经法律事务所调解,与儿子的祖父母签订“抚养协议”,但其作为母亲的身份未变,且《民法通则》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徐女士将监护权转移给儿子的祖父母是无效的。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保险金还是应由徐女士领取?不然。保险业内人士指出,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父母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可委托他人部分或全部代为履行,但父母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案中,经法律事务所调解,徐女士与其子祖父母签订的协议,除了有关监护权转移的约定与法律抵触无效外,其余约定依然有效。按照“抚养协议”,孩子由祖父母抚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全部费用,由后者承担。由此,“抚养协议”产生了委托监护职责的法律后果,即徐某委托儿子的祖父母行使全部监护权。后者作为委托监护人,即事实上的监护人,要全面负担起照顾未成年人生活的职责。因此,为更好的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的祖父母代为保管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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