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制度实行差别费率防范道德风险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13:56 作者:赵月若雪

    5月1日,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投保,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对外经贸大学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邱兆祥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棋,起到增强储户信心、防止银行挤兑、防止金融危机蔓延等作用,是推进金融自由化,建立银行业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新陈代谢的重要举措,为全面深化银行业改革提供了风险保障,并为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扫清了障碍,将产生深远影响。
    邱兆祥指出,人民币50万元的最高赔付限额标准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承保区间,其原则是赔付金额范围统筹了大多数中小储户,确保商业银行较大比例的存款受到保护。正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在吸收全球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存保限额的变化情况,目前《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存保限额确定为50万元,可以使99.6%的存款人?穴包括各类企业?雪受到全额保护。
实施差别费率制
    对于银行而言,保费是一个额外费用,可能会压缩其利润空间。日前,周小川曾向媒体透露,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保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0.01%-0.02%),这一费率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保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资料显示,目前美国的存保费率为0.025%-0.45%,日本为0.08%,西班牙为0.20%,印度为0.05%,中国台湾为0.05%-0.06%,中国香港为0.05%-0.14%。
    对此,周小川指出,费率标准并非固定不变,可根据经济金融发展、金融机构风险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他提到,在费率机制安排上,我国存保实行的是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这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
    《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邱兆祥认为,按照我国当前的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不宜采取单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定价制度,其原因有三点:第一,不利于体现市场公平。不同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风险的控制是有区别的,采取单一费率制,对那些持有相对安全存款的银行有失公平。第二,不利于激励存款性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存款风险较高的机构,在受到存款保险保护后,可能会打消提高风险管理的念头。第三,单一费率制不利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差异化市场调控功能。保险费率可以成为调控市场重要杠杆,尤其是在对某一类存款性金融机构实施调控政策时,单一费率制则难以发挥辅助作用。
    基于此,邱兆祥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定价采取差别费率制是最合适的。此外,他补充道,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配套基础条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资源制定尽可能合理科学的存款保险定价制度,并逐步完善支持差别定价的其他条件,如风险测量工具、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体系等。
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邱兆祥告诉本报记者,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分界点在于合约的签订。签订存款保险合约后,一方面,存款人会认为自身利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而疏忽了对银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会存在风险转嫁心里,而开始非审慎经营,认为即使出现风险也会有存款保险公司“兜底”。道德风险是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所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存款保险合约一旦签订,合约的执行人便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准则行事,最终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体制内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可能出现逆向选择问题。我国金融改革的方向是推进金融市场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公司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其是否会被市场所认可,对该机构的接受或排斥原则上都要立足于市场化的选择,如果市场中“好银行”排斥存款保险机构,而“坏银行”积极参与存款保险,逆向选择问题就产生了;另一方面,在显性存款保险体制下,由于储户存款保险受到保护,存款利率高低就成为储户选择银行的唯一标准,逆向选择就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周小川曾公开指出,存保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在道德风险和金融稳定之间实现平衡,要让银行以足够的责任心稳健经营。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则是实现两者平衡的重要选择。
    与此同时,在建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即《条例》第二条要求的所有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需投保,对接审慎监管制度,也就是说,机构在资产方风险选择做过时,早期纠正会将其置于经营行为相对受限的序列,成为一种监管约束;除实施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即差别费率制之外,邱兆祥认为,还应准确定位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并积极引导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退出银行业市场。
    邱兆祥强调,要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万能工具,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因为这样,准确地定位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范围,在规避逆向选择问题过程中变得尤为重要。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不应面面俱到,应遵循细致化、专业化的原则,注重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避免其功能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的监管职能重叠,更要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和多头监管的制度缺陷。
    此外,邱兆祥指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如果不退出市场,那么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广就难以进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削弱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不利于金融市场机制完善,还会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金融监管制度日趋成熟,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十分成熟,这些客观条件都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退出创造了条件。但他同时强调,由于银行是我国金融风险的枢纽,为了保证金融安全,不建议采用激进式的方式加速退出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而是应该采取渐进式的退出模式,选择部分银行实施隐性存款保险退出试点,并观察其市场的适应情况,以此来给银行业市场足够的缓冲空间,为其能够完全接受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做好充分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