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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上解决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将推出《农业保险条例》

    本报讯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和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对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农业保险条例的推出,将从制度上解决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仍然存在农业保险缺乏稳定持续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规范、农村基层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存在法律障碍、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等问题。

  目前的农业保险不具有国家兜底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将其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财税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此外,考虑到除农业保险以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为农民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农房、农机具等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也需要明确适用的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涉农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条例。

  其中,在政策支持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实施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油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国家还将建立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农业生产基础信息、防灾减灾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农业风险基础性研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建立基层服务网络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生产组织和个人加大信贷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水利、农业、林业、气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农业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特殊性,为与《保险法》做好衔接,征求意见稿做了五方面规定,一是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应为同一人。二是农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是对农业生产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户集体投保的程序和理赔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公开相关信息的要求。四是为了保持农业保险合同的稳定性,规定农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变化而增加、减少保险费,也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五是明确农业保险可以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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