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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被叫停

  【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该示范条款解决了广为关注的无责不赔、高保低赔等热点问题,同时大幅缩小免责范围,索赔资料也明显简化。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记者注意到,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高保低赔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无责事故车主可索赔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车载货物掉落属主险责任

  《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并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不计免赔险。

  驾驶证失效审验未合格照赔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车被盗索赔不需驾驶证复印件

  《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提升车险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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