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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改革跨出关键一步

  近年来,车险纠纷愈演愈烈,从“价格战”到“高保低赔”及“无责不赔”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业内强烈关注。日前,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希望能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监管制度,规范商业车险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不断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我国商业车险制度一些基础性问题的重要途径。希望能够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商业车险管理制度,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承保理赔服务更加规范标准。”

  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此次《通知》中最大的亮点在于,“符合一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并提出硬性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对此,专家表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不一。大型财险公司由于规模效应和管理先进等因素,综合成本率容易控制在一定水平。但中小财险公司出于规模业绩的考核压力,在综合成本率控制上存在难度。因此,一旦实施车险费率差异化,中小财险公司竞争压力将比较大。”

  据某分析人士透露,按照相关的标准,假如车险费率改革于明年启动,平安财险、太保财险、阳光财险、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和华泰财险等6家公司,可能具备资格参与到商业车险费率和条款的自主拟订。车险费率改革不会随即引发大规模价格战,产险行业承保景气依然可以维持。

  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通知》的诸多条款也充分体现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首页上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记者发现,针对免责条款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与“免责条款”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在一起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李某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后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向案外人支付医疗费(自费部分)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后者认为医疗费属于非医保部分,按合同约定不能理赔。据了解,尽管保险条款已经以醒目方式提示非医保部分医疗费免赔,但该条款并没有放在责任免除项下,不能引起投保人足够的重视。经调解,保险公司向李某赔付了部分非医保医疗费。

  除此之外,对于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并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严格遵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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