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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来源:经济月刊 |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1日 15:56 | 作者:夏蕾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 夏蕾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历时三年,四审通过,其受关注的程度与复杂程度可想而知。这部关系着亿万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之一,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彻底进入了规范化运行的轨道,从此,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律亮点集中,并且反映出强烈的民生取向。 《社会保险法》强烈民生取向的表征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进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就在实际生活中避免了很多因为不足年限规定而引发的养老保险金支付纠纷,切实保证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宗旨。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落实了社会保险对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切实保障,不会使失业保险因为金额较低而无法实现给失业人员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与功能。第三,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第33条、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这些规定切实保证了职工和劳动者在工伤或生育等最为紧急或抵抗风险能力最弱的情况下不会因为缺少社会保险金的支援而使生活和工作陷入困境、难以为继。第四,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就使得数以亿计的、游离于原有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广大农民工也有权利享受到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险待遇。此外,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外籍劳动者以国民待遇,即赋予其享受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些规定都体现出了《社会保险法》强烈的民生取向。保证民生一直都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此前由于一直没有直接立法而使得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功效打了一些折扣,《社会保险法》的颁行不仅是在理念上对党和政府工作目标的一贯继承,更是在实际操作规则和强制保证措施上的有力补充,而所有这些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认认真真、切切实实地保证民生。 《社会保险法》亮点亮点之一: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随身移转《社会保险法》第19条、第32条、第52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随着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界限的逐渐破除,劳动力流动的态势和规模逐年加强,跨地区、跨城乡就业已是一个基本现实,但是多年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一直不能全面实现,严重制约了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而且使已移转人口的基本生存保障难以得到有效保证,同时还造成大量的社保退保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破除了以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不能随被保险人移转而难以发挥作用的尴尬现象,也必将大量减少因难以接续而退保的现象。 亮点之二:各项社保基金不断提高统筹层级《社会保险法》第64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项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能够解决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虽然各项社保基金全面实现全国统筹尚需假以时日,但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已是指日可待,相信《社会保险法》传递出来的政府的信心已经足以证明我国在力争实现各项社保基金全国统筹的决心。在党和政府、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协作下,各项社保基金的全国统筹一定会实现。 亮点之三: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险法》第5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也遵循着保险的基本原理和运作体系。社会保险功用的切实发挥有赖于社会保险费汇集起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充实,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社会保险也将流于形式。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社会保险保费的征缴力度在不断加强,不仅仅只是在条文中进行呼吁、号召和强调,更是实实在在地作出了很多具体的保障措施,督促、强制拖延或拒绝缴纳费用的主体尽快、切实缴纳保险费用。当然,最终的确保手段就是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解决社会保险费拖缴、拒缴奠定了强有力的依据与具体的操作办法,这些措施必将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足额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充实。 亮点之四:不断强化社保基金监管力度第一,《社会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这是国家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资金来源、用途、投资管理和监督等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高度重视。第二,社保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第69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三,工会成为社保基金监管主体之一。第9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这些措施均从不同角度、层面提升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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