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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更快保障更优客户更受益来源: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8日 10:17 | 作者:李宝国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车险市场长期为客户诟病的“理赔难”以及“高投低保”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保险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和旧法相比,新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投保客户的利益,也对产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理赔更加方便快捷 以往,单证提交、核赔和支付赔款是车险理赔的三大环节,也是车主头疼的理赔难点。 中国人保财险深圳分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张向顶告诉记者,在理赔方面新法规定,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理赔要求的提高,在另一面则体现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 随着新保险法的施行,深圳人保在服务改善方面走在市场前列,该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张向顶向记者介绍,公司对理赔流程不断优化,客户出险报案后理赔部门便立即进入理赔流程,等相关查勘资料到齐后就可以马上支付赔款。此外,公司还将高科技引入理赔环节,如客户可在公司网站实时查询理赔进度;公司还计划将3G技术引入查勘环节,提高理赔效率,为客户提供便利的同时提升自己的服务品牌。 为了保证每起承诺案件均能达标,安邦保险则制定了“第一现场查勘率”、“24小时资料上传率”、“派工受阻率”、“案件量”等五个指标考核员工的理赔服务,切实保证了理赔服务现场到达速度和理赔服务质量的真实性。此外,安邦还在新法规定的理赔时间基础上,将所有车险理赔案件实行快速理赔,3000元以下案件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理赔系统结案;3000元至10000元在3日内完成理赔系统结案;10000元以上案件在5日内完成理赔系统结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标的转让保险照赔 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新法中对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保障也提出了新的规定。 据平安财险深圳分公司车险负责人介绍,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作了新规定。一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仍然规定转让保险标的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三是规定转让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四是规定若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能一概拒赔。只有在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能拒赔。 条款明了价格未涨 对于新法实施后车险是否涨价的疑问,深圳人保张向顶表示,该公司保险费率并未作变动。记者了解到,平安产险、安邦保险等财险公司的车险也并未涨价。 不单价格未上涨,新法的推出还解除了以往“高投低保”的现象。以往,每台车都有折旧率,车主按照新车价格高额投保,而一旦出现事故理赔,保险公司却只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付。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安邦保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王晓予告诉记者,新保险法还在保单条款方面做出了更严厉的要求,如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些规定不仅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投保人利益,还要求产险公司在理赔时间、条款制定、服务细节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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