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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基建债权计划扩容

  
  为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下称《指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在投资主体、投资比例、投资范围和项目上均有扩大。
  早在2007年,保监会曾下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与之相比,《指引》几经修订,内容更加细化,更具操作性。
  投资主体、比例、范围均扩大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应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决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并报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制定委托投资规则、操作流程和受托机构选择标准,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受托机构,并承担选择受托机构。
  《通知》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或其他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不超过其自有资金的5%。同一集团的保险公司,投资具有关联关系专业管理机构发行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合计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60%。
  偿付能力仍成为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保持在120%以上,信用风险管理及内部信用评级能力达到监管规定的标准。
  对于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比例,《通知》规定,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寿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6%,财险公司一般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可投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的40%。投资A类或B类增级方式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份额,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50%;投资C类增级方式的则不超过该投资计划发行额的40%。如果是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可适当调整投资单一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
  须设专业机构
  《指引》规定,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保险机构须建立专业管理体制,须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其中,子公司须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和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据了解,目前中国平安已上报成立专门子公司的申请,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则计划设立事业部,待时机成熟时再申请成立子公司。
  专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有投资、信贷、法律等从业经验,且不少于20人。一位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公司人手太紧,需要增加。
  《指引》要求,专业管理机构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的偿债主体应是大型央企,为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确保偿还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收益等。
  《指引》对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投资同一偿债主体的余额,一般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且占单一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不高于40%;投资未建成项目的余额,不超过银行实际已经发放的贷款金额;投资已建成项目的余额,在债权投资计划存续期内,不超过银行贷款余额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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