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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微修订 代位求偿权更有“人情味”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7日 08:38 | 作者:
□ 都邦保险 任崇高
保险的核心是保障功能,而保障自然离不开精确的定义和准确的责任划分,在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修订中,可以欣慰地看到,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正在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进行明确。 2008年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本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略读本次修订草案,不难看出,修改内容在细微之处更加彰显人性化,更为关注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关于“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修改便可看出这一点。 《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相对于现行《保险法》中的对应条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以上对比可看出,其变化之处在于:1、被保险人的过错范围由原来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错”;2、当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错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本条款是针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被第三方损害的前提下来讲的。 例如,车主张先生在保险公司为其爱车投保了“车损险”与“车上人员责任”,在一次事故中,被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击(李先生负主要责任),使张先生人身与车辆均受到伤害,则张先生其既可以向致害的车辆李先生一方索赔,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张先生在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则保险公司即相应取得了向致害车辆方李先生索赔的权益。按照上述《保险法(修订草案)》中的规定来讲,如果因为张先生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其向致害车辆一方索赔的权益,则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从上述第一点来看,虽然只是增加了寥寥数字,意思并无本质变化,但是对于广大客户来讲,差异可谓巨大。根据上述案例,假如张先生和李先生欲私下达成协议,由李先生承担张先生车辆和人身的全部损失;在张先生报案后,保险公司做了查勘和记录。但事后,由于人身治疗费用较高且治疗周期较长等原因,一段时间后,李先生便不再愿意支付后续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中,张先生又找到保险公司,由于张先生的行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但又不能界定为重大过失,所以,根据《保险法(修订草案)》,保险公司将至少承担张先生的部分损失,但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张先生的损失。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客户,要严格法律程序来进行事故处理,保障自身利益。 以上案例还可以看出,修订草案不仅加强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同时也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专业性的指导,并积极提高理赔服务积极性。相对于现行《保险法》,《保险法(修订草案)》更加注重实践,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亦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行为更积极,不仅合法而且合理。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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