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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每年集中授课不少于7天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9日 09:17 作者 卢晓平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保险公司高管每年定期参加学习培训时间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其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每年培训的时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必须每年参加集中授课。其中董事长、总经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7天;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0天;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2天;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每年参加集中授课不得少于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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