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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缘何被终止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7月13日 14:09 作者 傅烨珉
 

  2006年3月,宓先生买了一份养老险与附加住院医疗险,之后几年都如期续保。2010年1月,他因心脏病入院,获赔医疗费用6000元。去年3月再想续保,却被保险公司告知终止附加住院医疗险。宓先生不解,认为合同终止与否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况且,保险公司要他续交养老险保费,既然主险合同未终止,对方又有何理由单方解除附加险合同?

  有类似遭遇的还有蒋女士。2009年5月,蒋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养老险并附加住院医疗险。去年2月,她因心肌梗塞住院,获赔医疗费用7000多元。今年5月要求续保时,被保险公司告知不再续签附加险。蒋女士提出,当初之所以投保主险,主要是看中附加险,若被终止,继续投保主险就无意义。协商无果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保险公司单方终止附加险的行为无效,最终却被法院驳回诉求。

  附加险,顾名思义是对主险基本保障功能的一种扩充,其最大优势在于可用较少的保费获得更广泛的保障,覆盖主险没有涉及的风险。目前,保险公司附加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可基本满足人寿、意外、医疗、重疾等诸多需求。

  不过,有些投保人对于附加险的好处一清二楚,却不知晓附加险还有一定的续保条件,尤其是医疗附加险属于健康险范畴,一年一核保,投保人要求购买时,保险公司会严格审核其是否健康,再决定承保与否。当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当年的情况重新核定承保风险,作出续保、加费或降额承保甚至拒保等不同处理。

  正如上述两位当事人,保险公司核保时发现投保人曾患疾病且有复发可能,就会酌情或增加保费,使合同继续生效;或在合同中增加除外责任,即对一些特定疾病不予理赔。即便作出拒保的决定,也并不违反保险条款的规定。

  至于宓先生所困惑的问题,即何以作为主险的养老险有效,而附加住院医疗险却被终止,是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相关说明:主险和附加险可成为两个独立的险种。而养老险与附加住院医疗险的交费期限、合同有效期与保险责任都不一样,正是完全不同的险种,宓先生不应混淆它们的概念。由于住院医疗险属短期健康险种,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该险种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据此规定,每年附加险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附加险的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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