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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历“玻璃雨”阵痛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2日 09:09 作者 张颖
    曾经的“玻璃幕墙之都”——上海正经历着“玻璃雨”带来的阵痛。自陆家嘴国金大厦玻璃幕墙从45楼高空坠落的一刻开始,玻璃幕墙可能带来的意外和风险正考验着上海市政府和普通老百姓的神经。

  8月1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中国人保上海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处获悉,上海的商业大楼大多在投保财险产的同时,一揽子投保公众责任险,单独投保公众责任险的较少,“不过,目前我们未接到幕墙爆裂引起的公众责任险赔偿”。

  记者了解到,与玻璃幕墙相关的保险产品大致包括两方面:公众责任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诉讼费用等。

  “公众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责任;被保险人的财产;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等。”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另一个与玻璃幕墙相关的产品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险责任为建筑物按规定的建设程序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经检查控制机构检查通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保险人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恐怖活动等;被保险人使用不当或改动结构、设备位置等;各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上述负责人指出,“该保险的保险期限十年。”

  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建筑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于工程开工前就其开发的住宅商品房及写字楼工程投保此保险。保险费根据建筑物的销售价格结合工程整体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目前,上海许多玻璃幕墙已超过15年。这些幕墙‘出生’早于相关标准出台,设计、验收等都不尽规范,尤其是已经接近保质期满的建筑物。”因此,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明确责任主体是关键。与此同时,对玻璃幕墙已经使用一定年限的高层建筑,强制落实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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