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往期回顾
全景网8月5日讯 证监会8月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回答了记者提问的问题,以下是全景网综合媒体报道。
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考虑市场意见和完善后将发布
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何时公开,证监会表示,从征求到的意见来看,总体上各界对依法从严全面监管重组上市、抑制投机炒壳是坚持的,对如何让修改后的条文更加周全和严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目前证监会正在对办法逐一分类处理,完善后可以发布实施。
证监会解释资管业务去通道:正本清源 服务实体
针对券商资管业务去通道,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前期已经发布了《资管暂行规定》,对券商基金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进行了规范,目的是正本清源,提升资管业务水平,特别是主动管理业务水平,为实体经济服务。
证监会:全面公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表示,全面公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从即日起,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相关方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都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局网站公开。证监会同时在官网设置监管措施专栏,9月1日起集中公开。
证监会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日证监会依法对3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上海绿新(002565)信息披露违法案、宝莫股份(002476)内幕交易案、大族激光(002008)短线交易案。
证监会修订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的统计指标标准指引(2016年修订),针对分析和决策需要,对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进行修订,界定分类依据、细化类别、明确更新频率。对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都有多类细化。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细分为5个二级分类,专业投资者细分为11个二级分类。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证监会首次对“私募募集违法案件”做出行政复议
证监会表示,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特定对象宣传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没有履行风险揭示程序等。证监局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公布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30家获A类评级
证监会公布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共分A、B、C、D、E5类11个级别,分类级别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对期货公司进行综合监管评价,期货公司不得将2016年监管分类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5日表示,该指引最早于2013年发布,规范了证券期货业统计的术语、分类等,促进了统计制度方法的完善,夯实了统计的基础,提高了统计工作的能力。证监会要求各单位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针对分析与决策的需要,主要对股票投资者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细化了投资者类别,明确了分类更新频率。其中,自然人投资者细分为11个二级分类和19个三级分类。一般机构投资者细分为4个三级分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5日表示,某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私募基金担保人存在向不特定投资人宣传产品等违法行为。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决定。其中有一人提出复议。证监会经复议审查,查处该人具体组织实施了私募基金募集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认为证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维持原处罚。
近日,证监会对一宗私募基金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担保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向投资者承诺固定收益、未履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程序、私募基金产品份额低于法定标准等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有关证监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决定对该投资担保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牛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田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其中,田某某不服,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经复议审查,查明申请人田某某作为该投资担保公司的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牛某某的指示下,具体组织和实施了公司的私募基金募集违法行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监局对其所做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证监会依法决定维持对申请人田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是证监会行政复议审理的第一宗涉及私募基金募集违法问题的案件。案件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混淆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界限,采取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致使“私募基金公募化”,违反了有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活动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鲜明态度,希望能够引起市场中广大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高度重视,从这一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特别是要在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管理中,充分认清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姓私”的基本法律性质与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意识,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