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康佳小股东"胜利"背后是更多的冷漠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22:07 作者:刘磊

    全景网5月29日讯 近几年,中国证监会不断出台政策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在涉及到公司治理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上,绝大多数中小股东仍是风头一变就当了逃兵。

    在近期的深康佳A(000016)董事会换届选举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华侨城的开明让中小股东获胜,但弃权的仍占绝大多数。

    深康佳28日股东大会投票的结果显示,在公司董事会4个非独立董事和3个独立董事共7个席位中,小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总共获得了4席,另获得1个监事席位,而大股东华侨城仅获得3个董事会席位和1个监事席位。在A股历史上,这相当少见。而小股东之所以能获得胜利,与大股东华侨城的“开明”举措分不开。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不过,对于大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下的上市公司,无论证监会文件还是公司法都没有硬性要求董事会选举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一股独大,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即直接投票制)存在的弊端。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定大股东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1%的股权,其余49%分散在小股东手中,公司要选取五个董事,在“直接投票制”下,大股东可以牢牢把控所有的董事会席位,而在“累积投票制”下,分散的小股东如果团结一致,至少可以使得自己提名的两名董事当选。

    在本次股东大会举行之前,尽管进行了较大幅度增持,但华侨城集团合计持有深康佳的A股和B股仍并未超过30%。因此,在此次股东大会审议候选董事上,在华侨城集团控制下的深康佳完全可以不采取“累积投票制”,而采取大股东胜算更大的“直接投票制”。毕竟,采取“直接投票制”并不违背证监会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大股东华侨城摆出欢迎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态度,在这次投票当中,多数小股东仍选择了弃权。

    根据深康佳披露的公告,此次共有6.94亿股参与投票,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仅为57.6%。在深康佳此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大股东华侨城集团累计持有公司25%的股权,因此,扣除大股东持有的部分(假定大股东所持股份全部参与投票--这简直是一定的),参与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票仅占公司32.6%的股权,还不足除华侨城外其他股东持有股份比例的一半。

    事实上,在近年来多起涉及大股东的关联交易预案(这种情况下,大股东需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尽管议案遭小股东否决的并不鲜见,但总体来看,参与投票的小股东热情很低。

    比如,万鸿集团3月份股东大会涉及向大股东非公开增发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股票表决权的比例为36.18%,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这也意味着,公司前十名开外的小股东几乎没有人参加投票。不过,这个增发预案最后也遭到了否决。

    深康佳A周五临时停牌,其在晚间公告中解释称,根据28日股东大会的选举结果,中小投资者提名的董事超过了公司董事局成员的一半,这对公司的公司治理是一次重大变化,董事局需要花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待公司召开董事局会议和监事会,选举出董事局主席和监事长并发布公告后再行复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五个交易日。(全景网/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