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9月29日讯 四海股份(000611)周一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涉违反《证券法》以及信披违规,将受到行政处罚。
2011年8月29日,时为四海股份实际控制人濮黎明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秉峰签订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约定北京大河以现金3亿元收购濮黎明控股的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5000万股四海股份股票,并由北京大河向四海股份置入利润不低于1亿元的涉矿资产,同时从四海股份置出绍兴县旭成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泰衡纺织品有限公司全部固定资产以及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43.42%的股权。
《告知书》指出,四海股份未公告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四海股份股份转让合同,并将账册记录的2012年二季度末货币资金金额4957.73万元,在当年半年报中披露为2.01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 193 条的规定,拟决定对四海股份给予警告并罚款三十万元;对濮黎明给予警告并罚款二十万元;对罗守伟给予警告并罚款十五万元。 (全景网/雷震)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9-30/1200274334.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