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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肖钢: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试点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18:08 作者:杨祖媛

    全景网219日讯 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周三发布肖钢主席在《行政管理改革》杂志的署名文章。肖钢在文章中表示,要积极探索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肖钢称,面对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难题,行政和解执法模式较好地兼顾了监管机构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体现了自由裁量行政和行政法治价值追求的变化趋势,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治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实践形式。

    肖钢指出,上述制度的特殊机制在于,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通过与案件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大代价,并将该资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所受损失。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更多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不仅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且更加适应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规律要求。

    肖钢认为,采用行政和解执法模式,有利于及时弥补投资者所受经济损失,有利于尽快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根本减少和平息行政争议,有利于破解制度供给不足或缺陷的现实难题。

    肖钢提出,行政和解执法模式在制度设计、执法机制和工作方法等方面,与以行政处罚为主的传统执法模式有很大差别。在制度设计上,不仅关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对人的经济制裁,还要尽可能兼顾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的补偿,力争实现行政处罚执法和民事赔偿的有效融合。在机制上,和解采用协商行政的执法机制,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裁量方面,当事人在表达意见、诉求利益方面,都有较大空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利益冲突。

    因此,他强调,在证券期货监管中实行行政和解制度,必须对监管机构严格执法的能力水平、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等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要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切实防止滥用行政和解;其次,严格管理和解金,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第三,严格规范和解程序,确保和解执法的严肃与公正;最后,严格坚持公益目的,务必保持监管强度和效果。

    最后,肖钢指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行政和解制度,但行政和解在许多方面已经得到了关注和认同。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基础、执法环境和公众的接受程度,可以抓紧研究论证行政和解的相关制度安排,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着务实审慎、稳健周密、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稳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首先,积极推动完善行政和解执法模式的法律基础;其次,稳妥推进行政和解执法模式的试点工作;第三,切实加强对行政和解试点工作的监督和制约。(全景网

    原文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402/t20140219_2440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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