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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杨剑波还原乌龙指事件 法律争议成焦点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8日 20:28 作者:雷鸣

  全景网2月18日讯 2013年8月发生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震惊A股市场。在事件发生的半年后,原本逐渐平息的水面却因该事件的主角之一--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的一纸诉状再起波澜。2月18日,杨剑波和知名财经作家、《证券市场周刊》主编助理李德林现身雪球访谈,还原了当日发生的一切,但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却依然难以厘清。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左右,上证综合指数突然爆涨5.96%,其中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等权重股均触及涨停,但午后出现冲高回落,导致当天A股市场出现巨幅震荡。随后的调查结果显示,市场的异动源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的乌龙交易,而交易员下午进行的对冲交易也被定义为内幕交易,作为该部门主管,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被证监会处以高额罚款,并被处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但杨剑波本人并不认同该处罚结果,其在事件发生半年后的2014年2月8日,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处罚决定。根据最新的报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月18日正式受理该案。

  对冲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就在法院受理诉讼的当天,杨剑波通过雪球访谈表明了观点。杨剑波认为,乌龙指事件发生后的交易是一个正常的对冲交易,监管是否到位、有无通话以及汇报,都不影响这是一个正常对冲交易的定性,当天无论是光大证券、负责交易的整个团队、上交所、上海证监局以及通电话的中金所官员在法理和实务上都是没问题的。

  但市场人士对此并不认同,署名利弗莫尔一平的网友表示,在上午行情启动时,其一度也认为乌龙指,但后续第二波拉升否定了此前对于乌龙指的判断,随后午间市场流传是光大证券自营盘ETF套利出现了问题,且光大证券宣布停牌。但是光大证券中午依旧在上交所没有任何关于下错单的信息披露。且上交所发布公告称询问光大证券后,其回应称交易一切正常。

  两者争议的焦点在于,光大证券内部交易人员知晓出现了乌龙指,但是投资者并不知道,这导致下午的交易出现信息不对称。而且光大证券利用其知晓该信息在下午进行了对冲交易,挽回了部分损失,但投资者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了损失。据利弗莫尔一平透露,其长期从事A股ETF以及港股A50ETF高频交易,在本次事件的当天损失了约40万,为去年全年日内交易单日最大亏损。

  对此,杨剑波辩驳称,相关错单信息在1点前已经被主要媒体公布了,成为公开信息。根据中国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主要媒体揭露也算是公开的方式之一。故816错单信息在下午开盘前已经不是内幕信息。更谈不上内幕交易。

  根据证监会去年8月30日公布的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证监会对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

  处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事实上,单就诉讼事件本身而言,其对于完善中国证券的相关法律和规则的意义更为重大。杨剑波也承认,其提起诉讼也希望推动市场进步,从内控、风控、法治等多方面进行一个客观的反思和梳理。

  杨剑波在访谈中指出,中国的相关法律基本借鉴香港,其中提到,若是根据事先制定的计划和策略、合同等来交易,那相关交易即使是“内幕”,也是合法的。其实内幕交易有两个层次,合法的,如上述情况;以及非法的,如利用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但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划分在欧美成熟市场的法律里写的很清楚。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内幕交易”在西方法条里有详细的描述,中国的相关法条也借鉴了这一点。

  对此,有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八项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光大证券错单交易金额巨大,应当定性为内幕交易。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刘明俊也认为该事件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的认定没有问题。因为内幕交易有三个条件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在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均可以认定。

  国内知名律师张远忠认为,杨剑波告证监会不仅反映出业内对证券法与期货法知识的欠缺,而且还反映出专家甚至执法者对两部法律的解读的差异。

  不论怎样,8.16乌龙指事件注定将载入中国证券市场史册,其影响也是深远且难以估量的,未来对于事件本身的探讨也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至于杨剑波与证监会之间的是与非,让我们静待法院的判决。(全景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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