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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07日 19: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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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周六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表示,为顺利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愿和呼声,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在新旧规则的实施安排上,特别给予了市场必要的过渡期。
深交所称,过渡期的具体安排有六点,1.新《上市规则》实施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并按下述情形处理:(一)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二)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深交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2.新《上市规则》实施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依此类推。
3.主板上市公司有关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自新《上市规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4.原《上市规则》已有且新《上市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在执行时应当连续计算相关期限。
5.上市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的规定予以其他特别处理。
6.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整理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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