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08日 16:34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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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5月8日讯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境内非金融机构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宜。
《通知》明确了境内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机构,所发的人民币债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赴港发人民币债券的境内非金融机构被要求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情况和盈利能力,募资投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已发行的所有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委表示,境内非金融机构在境外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也参照该项通知执行。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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