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12月1日讯 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今日在深圳市华侨城洲际酒店隆重举行,全景网对本次活动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会上,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作主题演讲,以下是文字实录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作主题演讲
各位下午好!非常感谢深交所给我提供这样一个交流的机会。 我发言的题目是《早期项目投资的政策法律环境》。早期项目投资的参与度与成功率一直都是体现投资机构投资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当下投资界热钱汹涌,不同类型规模的投资机构也纷纷地设立,这无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改善我国的产业结构。但在所谓全民PE的这样一个格局下,大量投资机构紧紧把目光聚焦于拟上市企业,投机入股,PE腐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不仅不利于改善金融的生态,而且为股权投资行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单纯从道德层面要求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早期项目的投资是不现实的,作为理性经纪人,他自然会趋利避害。因此,如何从制度建设上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关注和投资早期项目才是王道。
我今天主要就早期项目投资的法律环境和各位做个交流,从两个层面探讨:
第一,早期项目发展的宏观法律环境;
第二,促进早期项目投资的法律环境。
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有助于改善早期项目的发展环境和空间,以便全面提升我国早期项目的发展水平;后者则有助于投资机构加大对早期项目的投资。
第一,早期项目发展的宏观法律环境。
对于早期项目,业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从规模上来看,应该属于小微型企业,或者尚未成立、但计划注册的企业。
对于早期项目,我们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应该从以下方面着力完善,包括法律体系、融资的法律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环境、劳动的法律制度等等。
一是促进早期项目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意识到小型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脊梁作用,因此逐渐形成了支持小型企业的总体发展体系。
以美国为例,《中小企业法》作为美国的一个基本法,确立了小型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小型企业的权利以及政府对小型企业的义务。《机会均等法》为小型企业获得平等的市场地位保驾护航。
此外还有《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法》、《联邦政府的采购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创新法》,还有《小企业投资奖励法》,还有《扩大小企业出口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小企业贷款改进法等等,其涉及面值广、难度之大、执行之严格,令人赞叹。
反观我们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了八年,但成效很小。《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出台以后,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基本上束之高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实施的效果也是差强人意。
因此,我们对于小型企业的发展应该从更加长远和更高层次的层面着手,制定更加完备、规范和体系化的,而且可以操作执行的法律制度,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二是早期项目融资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数量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收益不对称,这三个不对成是早期项目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早期项目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的准入制度,创新类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低下,还有利率的非市场化,这些因素导致这一个问题尤为突出。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我认为是在于放宽金融管制。
我也提四点建议:
一是要大力发展中小银行、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大型银行因为资金额度大、管理链条长、门槛高等因素缺乏向早期项目贷款的激励机制,所以留存下来巨大的空白应该由上上述这些机构去补充,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不管是设立现行的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都面临苛刻的准入制度。不论是资本金、设立程序、经营范围、批准时间,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导致这些金融机构它们基本上是带着镣铐去跳舞。
二是应该将支持早期项目的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的一些创新的金融企业纳入金融机构这样一个范畴给予扶持。而目前这些机构虽然从事金融业务,它们往往得不到政策的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对它们的经营和发展也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是应该支持创投机构、小微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登陆资本市场。
目前我们国家资本市场对上述企业的上市尚处于研究探讨之中,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导致这些企业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比如说我们投资的担保公司其实都很有特色,业绩也很不错,但是我们的资本市场不接纳,所以他们只能转到国外去。那么转到国外以后,作为投资者来讲他的收益下降,而且有些企业由于法律上的一些限制,他无法转入到国外。那么就丧失了他通过资本市场的机会。
深创投投了400家企业,到目前为止其实我们的大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都没有投资,我们看上了一些小微银行,我们觉得这些小微银行对这种小微企业的支持是非常大的,效益也是很好的。但是,据我们了解,这类的小微银行也是非常难于上市的,所以我们不敢进行投资。我们希望在这方面应该给予宽松政策。
四是要允许利率的市场化。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允许民间借贷不超过央行标准利率的4倍,央行最近一重申民间贷款利率不超过标准利率的4倍,即不视作高利贷。这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信号。但是4倍利率的标准又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标准利率又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在我们看来,这还是带有浓厚的计划色彩,而非市场决定的结果。长远看来,只有利率的市场化才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根本途径。
第三,我们来看看早期项目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及其如何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小型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一直非常有限,仅有一些小型微利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在税收上并无太多的实质性优惠。
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型、微型的企业税收有一个扶持力度,出台了提高这一类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政策延长到2015年的年底。我们想这应该是对型企业的一个重大利好。但是我们同时认为小型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政策应该常规化,且能获得优惠的企业范围面积应该扩大。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该落到实处。
第四,早期项目的劳动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劳工的权利是任何负责任的企业所必须尊重的,但是对于早期项目而言自有资金十分有限,创业者的经验和雇佣人数有限,这也是一个普遍的情况。因此在履行对劳工的义务方面,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严格的发达国家,他们均实现的是一种差异化处理的办法。
比如说美国,它的法律《反就业歧视法》和德国《解雇保护法》,它们均对小型企业不适用。如果采用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意识人的劳动保护法律,则小型企业可能会造成尚未成长就会列入破产的境地。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损害了劳工的长远利益。
目前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律对劳工的权益日益重视,这是符合人权和历史潮流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也大大提高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和水平,但是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对企业规模没有做基本的考虑,也是业界诟病的一个方面。
因此,即使在法学界,主流的观点也要求对小型企业劳动保护制度实行差异化的处理,我们认为这是应该的。
二、促进投资机构投资早期项目的法律环境。
第一,早期项目投资者退出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我们一直在探讨国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理念、思路和方法上的差异,总体上来说国外的创投机构在早期项目上比国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早期项目的投资要成功一些。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国外的这些创投机构在早期项目的退出上并没有很多的优势。我国许多创业投资机构,因为资本市场的原因无法实现投资项目的推出而折戟沉沙,中小板和创业板的推出,才使得创业投资的春天来临。
我们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创业板还是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前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但是必须看到的是,不论是主板还是创业板,对企业IPO的标准都设置了较高的标准,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这个门槛的要求更高。但是同样在纳斯达克市场和公开的报价市场,其上市的要求都比境内市场要低,这是无数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登陆纳斯达克,或者是公开报价系统市场的一个原因,也是投资机构能够顺利的退出的渠道之一。
境内的资本市场的这种高门槛延迟了企业的IPO时间,从而使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减缓的创业投资机构退出的时间,弱化了创业投资机构,尤其是基金制的这样一个创投机构投资早期项目的热情。
因此,针对这种现状我们有四条建议:
第一,要尽快完善国内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目前新三板引发了各方的热情和希望,我们希望新三板的有关规则能够尽快完善,早日能够推出新三板。而新三板这样一个设立的门槛,我们希望和创业板相比是大幅度的降低。
第二,在创业板巩固一段时间以后,我们希望在IPO审核时应对较小规模的企业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审核过程中应更加关注企业的未来,而不是着重于过去的业绩。
第三,在企业IPO审核时,应区分不同行业而有所区分,对部分产业,比如说生物医药、互联网的这些企业,应该采取差异化的IPO的审核标准,以促进这些企业早日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融资。
比如说像我们投的一家生物医药的企业,它从它开始创立到新药证书拿到花了十年时间,但是这个药的水平是非常高的,在美国同类的药,还是蛋白表达量比它低一倍的药,去年的营业额25亿美金。这样的企业能够早进入资本市场,我想这个企业会获得更快的成功,它的研发团队有钱有精力可以研究其他好的药,这也是我们国家生物技术、生物医药落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互联网也是一样,大批互联网企业跑到美国上市,也是由于我们资本市场对它们入市的标准设立了比较高的门槛。所以,我认为差异化对待是非常重要的。
第四是鼓励上市公司并购,或者定向增发,完善上市公司并购和定向增发的法律制度,从而使一些小型企业能够通过被并购的方式来登陆资本市场,我们目前看到的现状是在这方面限制比较多,审核的时间也比较长。
二、政府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急需完善。
深创投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倡导者和实践者,我们在全国设立了40多家引导基金。我们也看到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大量的政府引导基金也相继成立。但据我们目前的观察,有些政府引导基金在运作中并不理想,政府引导的预期并没有完全达到。
有些地方政府未能意识到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而是把其作为下属的一个盈利的企业。有些地方政府在不断的修改引导基金的政策,让其他投资人无所适从,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还有些引导基金未能依照设立时的约定,投资一定数量的早期项目,而是参与了不是IPO项目的投资。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从法律上来保证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一定数量的早期项目。
三、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偿等促进投资机构投资早期项目的配套制度。
早期项目是有高风险的特点,因此失败率相当高。因此,国外有对创投机构投资早期项目的风险补偿制度,很多国家都有。我这里举一个例子。比如说荷兰政府在1981年就设立了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创业投资补偿计划,以鼓励民间的创投公司投资于创业的创业的早期项目。按照这样的计划,凡是经过核准的投资金额不超过400万荷兰币,大概相当于1600万人民币。这样一个创业投资项目,其损失50%由政府补偿,这样一个计划极大地促进了早期项目的投资。由于政府补偿并不覆盖全部损失,因此创投机构本身的风险防范体系仍然在发挥着作用。
因此,我们建议我们国家的各级政府能够建立起相应的风险补偿制度,以促进我们这些投资机构更多的向早期项目的投资,我们也看到我们国家的一些地方政府,有些政府设立了这样一个制度。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而且不够普遍。我也希望在这方面的环境,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能够变的更好,以使创投机构不断地把它自己的投资位置前移,支持这些最需要得到支持的小型企业,使它们能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谢谢大家!
(以上文字根据嘉宾现场发言整理,未经发言者本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