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7月12日 17:51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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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12日讯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意见,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要求各地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根据《通知》,债务清理工作遵循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的基本原则。而本次债务化解范围包括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此时点以后形成的债务,各地参照《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等六大途径。
《通知》要求,在2011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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