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9日 16:55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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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5月19日讯 财政部日前修订了《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的部分条款,并在6月17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主要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要求申请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经营期限连续计算,并对组织形式、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作出了要求,同时要求申请人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80人,上述8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60人,较原条件明显提高。
修订后的申请条件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至少有25人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10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
此次还修订了有关证券资格的申请材料、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中的相关内容。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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