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02日 11:30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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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3月2日讯 财政部周二发出通知,对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
同时,明确了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创投机构,获得回拨的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以及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通知》要求创投机构应在2011年10月31日前提出回拨或解冻的申请,并提供了创投机构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应当提供的申报材料清单。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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