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1月14日 14:01 |
作者: |
|
| |
全景网1月14日讯 1月11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正式发布了《上海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细则》。该《试点办法》标志着上海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为有外资有限合伙人投资或由外资基金管理人运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华直接投资打开了绿灯。
根据该《试点办法》,上海市将成立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该联席会议将由若干重要的市级监管机构共同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有关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类统一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政府机构形式在中国尚属首次。
《试点办法》对三种外商投资PE企业进行了规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该类试点企业由联席会议从上述两种企业中评审挑选。
《试点办法》对上述每种企业的资质制定了相关要求。试点企业还应当委托境内的银行作为其资金托管人。该托管银行将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资金募集、投资和资金汇回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的高级律师曹晖评论说:“很重要的一点是,外商投资PE管理者可以向其管理的一家“纯”人民币基金投入金额不超过该基金募集资金总额5%的外汇而不改变该基金内资企业属性。这意味着该人民币基金将不受制于针对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及审批要求。这种巨大优势是目前由外资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其它人民币基金诸如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 (FIVCIE)所不具备的。与此同时,根据《试点办法》,外资PE基金的投资仍被视为外商投资,并受制于针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和审批,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执行速度。”
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合伙人苏珊梦露评论说:“尽管该试点办法的发布对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国际PE界仍在等待更为明确的实施办法的出台。例如,业界曾预测试点企业将总共享有30亿美元的换汇额度,同时每个试点企业的换汇额度将不得超过其出资的50%。然而,在《试点办法》中并未提及换汇额度机制将如何运作。业界预计上海外汇管理局不久将会发布相关解释规定,以更好地促进《试点办法》的实施。”(新财富)
|
| |
|
| |
特别提示:了解更多财经资讯,免费领用"全景快讯"手机版!7×24小时提供独家、及时、便捷的财经资讯,手机用户必备的财经掌上宝典! 下载地址:[Symbian S60 v5][iPhone][Andriod]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全景网原创资讯,全景网拥有完整版权,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经全景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83247179,邮件:xxsq@p5w.net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