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外汇局:四省市10月起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
|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27日 16:10 |
作者: |
陈丹蓉 |
| |
全景网8月27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根据通知,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贸易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简化进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外汇局表示,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一方面可丰富国际收支调节手段;另一方面可便利境内企业资金运作,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全景网/陈丹蓉)
更多精彩报道,请进入"全景快讯"频道:www.p5w.net/kuaixun/index.htm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全景网原创资讯,全景网拥有完整版权,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经全景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83247179,邮件:xxsq@p5w.net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