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7日 20:37 |
作者: |
雷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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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12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日晚间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强化了对风险因素披露要求。
证监会表示,《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旨在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遵循三大原则,包括体现创业板特色,突出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注重与其他相关规则衔接和降低公司披露成本,提高披露效率。
证监会指出,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主要有四大变化,一方面创业板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同时,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根据创业板公司的这些特点,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使投资者能更准确、深入地了解创业板公司。
另一方面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准入门槛较低,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经营不确定性大,因此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中强化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以充分揭示公司风险,保障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此外,《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还强化了对公司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对超募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产生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要求公司说明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计划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果以及超募资金的节余情况。
最后,为降低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制订过程中对年度报告披露内容进行了梳理,尽量减少重复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准则》还适当调整了体例结构,考虑到体现创业板公司特点和风险的主要内容在董事会报告中,是投资者的关注重点,因此将其提前,放在“财务数据和摘要”部分之后。同时由于该部分包含许多财务数据分析的内容,因此也便于查阅和对比分析。(全景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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