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23日 11:14 |
作者: |
尹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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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9月23日讯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昨日已正式下达各基金公司,明确指出基金能否投资创业板需要根据基金合同进行判断。
《说明》明确了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符合《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说明》指出,凡决定投资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的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判断是否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而托管行则应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最后,《说明》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创业板的股票和相关可转换债券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特别是事前披露和风险提示。
今天,各家基金公司发布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证券的公告,并对投资风险进行提示。(全景网/尹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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