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03日 22:25 |
作者: |
陈丹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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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3日讯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周五表示,因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可能构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结合证监会及国资委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股份的定价选取了三个参考基准日。
国资委周五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行证券通知》),对国有股东发行证券从国有资产监管层面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其中,文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股份的定价选取了三个参考基准日。
对此,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鉴于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能构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为对该类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迫切需要国资委出台相关文件,对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求、定价原则、上报审核程序等做出规范。
《发行证券通知》第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高者,主要是结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及国资委19号令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该负责人指出,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可能构成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转让,转让依据即为所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定价基准日即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因此,为确保通知的规定与有关证券监管和国有股份转让的规定相衔接,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换股价格作了上述规定。(全景网/陈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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