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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改七大条款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05日 17:57 作者 陆泽洪
    全景网6月5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周五正式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较之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的《上市规则》修改了其中的7个条款,以确保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并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上市规则》2.2条中增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及时、公平的要求。同时,增加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要求,修改2.7条相关内容为“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另外,修改3.1.2条第一项为“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一步明确董事、监事、高管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都需要声明。

  修改3.1.10条,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也应向深交所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要求。

  对3.2.6条中关于董事会秘书聘任的表述由“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修改为“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修改9.1条,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的范围,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修改17.1条为“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一)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四)约见谈话;(五)撤消任职资格证书;(六)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七)限制交易;(八)上报中国证监会;(九)其他监管措施。”,与深交所即将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保持一致。(全景网/陆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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