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7日 22:54 |
作者: |
陆泽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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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4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五表示,关于“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他指出,《保荐办法》中规定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既适用于主板市场,也适用于创业板市场,但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上述《保荐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略作调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保障发行人的质量。这是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作出的调整。(全景网/陆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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