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17日 22:42 |
作者: |
陆泽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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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4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五表示,持续督导的主要内容是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等。
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保荐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持续督导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此外,拟修改的《保荐办法》还规定,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通过《保荐办法》的上述修改,创业板将建立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持续督导作用,提升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将保荐责任落到实处。(全景网/陆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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