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31日 09:48 |
作者: |
王丹瑾 |
| |
全景网3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3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创业板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要求对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主板适当延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创业板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加大市场约束。强化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推荐作用,在持续督导方面,要求保荐人督促企业合规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督导发行人持续履行各项承诺,并要求保荐人对发行人发布的定期公告撰写跟踪报告。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相关要求将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在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创业板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全景网/王丹瑾)
|
| |
|
| |
|
| |
|
| |
|
| |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全景网原创资讯,全景网拥有完整版权,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经全景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83247179,邮件:xxsq@p5w.net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