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9日 18:02 |
作者: |
曹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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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1月19日讯 2003年发生的一笔担保2008年底才披露,为此禾嘉股份(600093)及公司高管受到上证所公开谴责处罚。
禾嘉股份2003年7月8日与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关联方广州保税区禾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事项当时未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仅经时任董事夏朝嘉、宋浩、毛競、夏朝怡、喻德露、袁东畴(已去世)同意,且公司直至2008年11月6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证所决定给予禾嘉股份和前董事长夏朝嘉,董事长宋浩,前董事喻德露、赵嘉斌,董事毛競、夏朝怡、樊平、郁蓉娟、刘谟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前董事长夏朝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全景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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