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28日 20:20 |
作者: |
曹昱 |
| |
全景网4月2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对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中小板公司应当及时制定关于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并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高管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中小板公司高管也应签署相应的《承诺书》,并将《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深交所。 通知还规定,中小板公司高管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通知还明确,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市公司高管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有关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全景网/曹昱)
|
| |
|
| |
|
| |
|
| |
声明:此栏目文章为全景网原创资讯,全景网拥有完整版权,未经全景网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经全景网授权转载的,必须正确标注来源和作者。侵权必究。转载联系电话:0755-83247179,邮件:xxsq@p5w.net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