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7年07月09日 13:37 |
作者: |
曹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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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 根据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1999年3月,外汇局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该制度的实施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根据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两部委经研究决定废止出口收汇考核制度。(全景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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